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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胡某某、林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门市**镇**村**组**号,住仙桃市**栋**单元**室。2020年5月10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仙桃市**栋**室。2020年5月10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孝感市汉川市**镇**村**组**号。2011年9月14日因赌博被汉川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20年5月10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胡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散发小卡片发布虚假招嫖信息,通过电话、短信(号码:1510746****、1847465****、1856551****、1859402****)等方式谎称可以提供卖淫人员上门服务,以支付服务费、安全保证金、检测仪器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期间,共拨打、接听电话17296人次,骗取黄某甲等15人共计19500元。其中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2020年5月共拨打、接听电话7770人次,骗取李某某等11人12900元。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明知被告人陈某实施上述行为骗取钱款仍提供帮助。被告人胡某某接听电话介绍招嫖信息及获取被害人地址,被告人林某某拨打电话索要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手段,骗得仙桃市黄某甲600元。被告人胡某某帮助接听电话。

2.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手段,骗得潜江市肖某某300元。被告人胡某某帮助接听电话。

3.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手段,骗得潜江市刘某甲4400元。被告人胡某某帮助接听电话。

4.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手段,骗得潜江市李某某600元。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帮助接听、拨打电话。

5.2019年12月3日至4日,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手段,骗得潜江市黄某乙1100元。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帮助接听、拨打电话。

6.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手段,骗得潜江市余某某900元。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帮助接听、拨打电话。

7.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手段,骗得鄂州市汪某甲300元。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帮助接听、拨打电话。

8.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手段,骗得潜江市汪某乙300元。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帮助接听、拨打电话。

9.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手段,骗得潜江市黄某丙300元。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帮助接听、拨打电话。

10.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手段,骗得京山市邓某甲1800元。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帮助接听、拨打电话。

11.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手段,骗得京山市邓某乙3000元。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帮助接听、拨打电话。

12.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手段,骗得潜江市关某某600元。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帮助接听、拨打电话。

13.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手段,骗得十堰市高某某3500元。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帮助接听、拨打电话。

14.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手段,骗得公安县刘某乙500元。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帮助接听、拨打电话。

15.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手段,骗得仙桃市张某某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账户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等的陈述;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5.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短信、便签、相册截图、支付账户流水数据;6.被告人陈某、胡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胡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胡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拨打电话方式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冰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胡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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