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红河县自然资源公安局逮捕。
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红河县自然资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邮寄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付某某、龙某某(已判)于2017年7月1日跟被告人陈某签订了租地合同,由付某某、龙某某找地后出租给被告人陈某种植三七。被告人陈某、杨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没有经林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由付某某雇请的李福强等人开垦***乡辖区内的**山片区的林地(又名豆腐渣果基地)后种植三七。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469亩。调查范围内5小班的林种为用材林,6小班的林种为生态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施某某、赵某发等人陈述;
3、证人董某某、李某强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陈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林地被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因二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荣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杨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五册及补充材料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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