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陈会果,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5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1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3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2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3********,汉族,中专文化,系贵州省金沙县**厂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12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遵义市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8********,汉族,中专文化,系贵州省遵义**厂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会果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陈会果为谋取非法利益,将毒品零包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刘某某将购买的毒品在自己位于遵义市汇川区**小区旁的家中容留他人共同吸食,刘某某于次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陈会果毒资人民币300元。
2、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会果为谋取非法利益,将毒品零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甲将购买的毒品在吸毒人员吴某某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与他人共同吸食,陈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陈会果毒资人民币200元;
3、2017年6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在陈会果处购买的300元毒品冰毒,在自己位于遵义市汇川区**路**小区**楼**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吴某某、秦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
4、2017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自己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注:毒品冰毒系陈某甲在陈会果处购买)、韩某某、丁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微信支付明细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秦某某、韩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会果、刘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会果、刘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会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会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会果、刘某某、吴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结合其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会果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云刚
检察官助理 周 玮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会果、刘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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