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陈某定,曾用名陈定斌,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86********,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人,住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定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移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4月23日、6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25日、7月16日两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陆某某(另案)应“阿斗”(另案)请求,将“阿斗”带来的核桃和袋装饮料粉从瑞丽市一顺丰快递点寄往昭通市彝良县奎香乡奎阳村,收件人为杨玫涵。随后,被告人陈某定从保山出发来到昭通市彝良县奎香乡奎阳村顺丰快递代理点准备取该包裹。彝良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7日在奎香乡奎阳村顺丰快递代理点将该包裹截获。2018年11月28日15时许,当陈某定前来快递点取包裹时被彝良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检查,查获的包裹中装有用核桃壳伪装的毒品可疑物147份。经称量和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净重987.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为26.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包装物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定的供述及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称量、提取笔录等笔录;7.毒品称量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定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某定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瑶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定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四册、光盘十四张。
3.物证暂存于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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