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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陈文波走私、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公诉刑诉〔2018〕2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住枣阳市**镇**楼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院批准,于2018年6月7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文波,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蓝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7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文波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7日移送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8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日,被告人陈文波、陈某某在缅甸吞藏毒品后,偷渡入境到普洱市思茅区,并一起搭乘云******号宝骏商务车欲前往云南省红河州。当日9时许,该车行至在磨思高速公路宁洱公安检查站时,执勤民警分别对二人进行检查盘问,被告人陈文波、陈某某承认体内藏毒,遂被抓获。后二被告人经过多次排毒,均从体内排出用透明塑料纸包裹的白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其中,被告人陈文波排出63粒,净重343.4克;被告人陈某某排出60粒,净重3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排毒记录、DR检测报告、活动轨迹查询信息、办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文波、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手机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等;6.勘验、检查笔录等:检查、提取、称量、扣押等笔录;7.电子数据:手机恢复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波、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以体内藏毒的方式非法走私、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禾

2018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文波、陈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13份,案件材料2册,光盘3张;

3.查获的毒品及物品扣押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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