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家中,使用角磨机等工具将一把射钉枪改装成火药击发枪支并存放于家中。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再次从网上购买二把射钉枪及配件欲改装为枪支,但因担心被抓而放弃,并将新购物品藏于家中。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厦门市同安区被厦门市公安局民警抓获。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带民警前往龙岩市上杭县**镇**村**路**号其家中,主动交出由其非法制造的自制枪支1把及在网上购买的射钉枪2把,射钉弹4盒、钢珠1袋、钢管1根。经鉴定,送检的1把枪型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3.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4.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武
检察官助理:邱建辉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候保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206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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