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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2********,傣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户,户籍地云南省*************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6日陆丰市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4月份间向他人租用陆丰市**镇**公路旁**楼****座进行装修后,2018年7月份间开始经营***休闲会所为卖淫场所。同案人鲁某某、廖某某、董某某于2018年8月份、10月份间先后到会所上班,任部长,客户经理、负责管理会所日常经营工作;负责安排技师上钟,带客人买单等工作;同案人陈某甲于2018年12月底到会所上班,在前台收银并与部长鲁某某核对数额,通过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转入陈某某帐户负责发工资工作;同案人董某某、余某某于2019年1月份到该会所上班,为会所服务员,负责打扫卫生、带客。卖淫女先后到达该会所进行卖淫,该会所服务项目有推油300元(打飞机,技师提成110元)、口交口爆400元(技师提成190元)。至2019年3月26日凌晨,汕尾市公安局民警在陆丰市**镇**公路海关斜对面***休闲会所现场抓获在该会所内卖淫嫖娼的杨某甲、郑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及卖淫女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乙、张某某、王某丙、田某某、许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易某某、韦某某等人;抓获同案人鲁某某、廖某某、董某某、陈某甲、董某某、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竟违反法律规定,组织多人从事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2013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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