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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陌陌、微信社交软件以虚假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倪某某聊天,并将倪某某诱骗至威远县连界镇。20时30分许,陈某某谎称自己是倪某某聊天对象的弟弟要搭倪某某的车回高屋村。21时34分许,倪某某在连界镇政府附近接到陈某某,21时44分许,倪某某按照陈某某的指引驾车至**镇**村**组**村道旁,随后陈某某离开倪某某的轿车。22时0分,陈某某谎称钥匙掉了,搭乘倪某某的车回镇上找钥匙,22时30分,倪某某驾车再次返回高屋村,22时40分,陈某某又以要回连界打牌、要跟长辈视频聊天、找猫、吹干衣服等理由拖延时间。8月17日凌晨0时许,陈某某坐在后排,看见倪某某打完手机游戏转身,担心倪某某发现自己抢劫的意图,便将手中持有的类似开瓶器的铁制工具伸向倪某某,准备抢劫倪某某财物,倪某某发现后,遂伸手来抓陈某某,二人发生搏斗,陈某某持铁制工具将倪某某刺伤,倪某某受伤后持一根甩棍下车,倪某某见陈某某也下了车,便追打陈某某,倪某某意识到自己受伤后便上车准备离开,陈某某发现自己的手机掉在倪某某车上便打开车门欲上车拿手机,倪某某用甩棍击打陈某某,陈某某被打后从车上掉下来,倪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报警。陈某某驾车逃至成都市,并于2020年8月17日返回连界镇派出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赔偿损失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意图劫取他人财物,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将锋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5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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