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2********,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乡**村**号。2005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2018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被害人蔡某某位于玉某市**街道**路**号的暂住处, 用自带的钥匙开锁入户,窃走被害人蔡某某放于床头盒子内的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元。经估价,被窃黄金戒指、黄金项链共价值人民币5845元。

次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街道**村菜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款人民币610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身份核查确认书、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光盘制作说明、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照片;

2.证人黄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蔡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中心图、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雅峰

2020年1月14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2册、书面材料8张、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