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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陈某某等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镇**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2月3日被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现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栋**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正志(别名王勇),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现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栋**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于2008年6月5日被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7日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眉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9月23日登记成立,被告人陈某某为公司实际负责人。从2012年以来,陈某某向李某乙、陈某某、杨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等人高利放贷。因债务人未如期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为追讨债务,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纠集被告人吕某某、王正志、陈某某、覃某某、左某某等人,采取语言威胁、滋扰、殴打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在眉山城区、洪雅城区、辽宁省海城市等地,多次实施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或工作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陈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王正志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

1、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纠集被告人吕某某、覃某某等人,在洪雅县**镇**路**号**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内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高利贷。其间陈某某使用矿泉水瓶向被害人陈某某泼水,安排覃某某等人在陈某某办公室持续蹲守滋扰三四天,蹲守人员吃住费用均由陈某某支付。

2、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再次伙同被告人吕某某、覃某某等人到陈某某办公室讨要高利贷,陈某某安排覃某某等人在陈某某办公室持续蹲守滋扰三四天,蹲守人员吃住费用均由陈某某支付。

3、2016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陈某某为索要高利贷,安排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左某某在辽宁省海城市跟随被害人李某乙外出办事并监督其收款,时间持续一二十天。在安排跟随时,陈某某曾威胁李某乙如不还钱就将其活埋。

4、2017年4、5月,被告人陈某某为索要高利贷,安排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在辽宁省海城市跟随被害人李某乙,持续约一个月。

5、2017年5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路**号**楼**公司其办公室内,威胁被害人李某乙还钱,并用核桃夹子殴打李某乙头部,致李某乙头部出血。

6、2017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非法侵入住宅手段将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乙弟弟)带至眉山市东坡区苏轼酒楼附近,被告人陈某某闻讯带领被告人王正志、吕某某、左某某等人赶来,为迫使李某丙交出李某乙,对李某丙进行了辱骂、殴打。

7、2017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正志、陈某某非法侵入被害人卫某某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小区**幢**单元**室住宅后,在该住宅卧室内随意殴打被害人李某丙。

8、2017年底,被告人陈某某为索要高利贷,伙同左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三段盛世豪门会所一包间内辱骂杨某某,并将啤酒淋到杨某某头上。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书证,勘验、检查等笔录,证人李某甲、谢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陈某某、李某乙等人陈述,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吕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二)非法侵入住宅

1、2017年9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因不满陈某某责怪其未能掌握债务人李某乙行踪,为通过被害人李某丙找到李某乙,攀爬窗户翻入李某丙位于眉山市东坡区**路**小区**幢**单元**号家中,对李某丙实施了殴打,并强行将李某丙带至眉山市东坡区苏轼酒楼附近。

2、2017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找到李某乙索要高利贷,指使被告人王正志、陈某某押着李某丙带路,到达眉山市东坡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害人卫某某(李某乙前妻)住宅外,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王正志、吕某某通过踢门、拍门、吼闹方式迫使卫某某家人开门后冲进屋内。进入卫家后,被告人陈某某安排吕某某、王正志逐个房间搜寻李某乙下落,为阻止卫某某及其家人报警,陈某某摔了卫某某手机,并威胁卫某某出具限期交出李某乙的保证书,其间被告人王正志扇了卫某某耳光。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书证,勘验、检查等笔录,证人王某某、左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李某丙、卫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王正志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违法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陈某某参与8起,被告人吕某某参与7起,被告人陈某某参与6起,被告人王正志参与3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陈某某多次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王正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非法侵入住宅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王正志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正志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正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丽

检察官助理:赵望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王正志现被羁押于洪雅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眉山市东坡区**镇**路**号;

2.案卷材料七册、光盘三十张、U盘一个、换押证三套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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