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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从灯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816号

被告人陈从灯,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住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2012年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2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由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从灯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从灯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革新路一无名麻将馆内与被害人黄某某打麻将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陈从灯从麻将馆内拿了一把菜刀,持刀从上往下朝黄某某砍去,被害人黄某某见状用手阻挡,致黄某某左手无名指、小指被砍伤,造成黄某某左手单个创口长度达10.2cm,案发后陈从灯逃离现场。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临床法医学(榕公刑技法临字[2017]465号)鉴定,被害人黄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9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从灯在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东方新城B区深坑捌号小吃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对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菜刀的物证照片;

2.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户籍信息、全省常住人口查询结果、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从灯的供述和辩解;

6.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榕公刑技法临字[2017]465号);

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从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从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从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从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华斌

代理检察员:林 昕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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