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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陈某某等制造毒品案)_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中江县**镇**路******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8月2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8月2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世金,男,汉族,197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8月2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志兴,男,汉族,196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9月1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报经德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陈世金、唐志兴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陈世金共谋共同出资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7月27日,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车到成都金府机电城购得制毒化学品后,将该车开到成都招商雍华府地下停车场停放。同年8月中旬,陈某某驾驶川A*****轿车经成巴高速到中江兴隆出口附近将购得的化学品交给陈世金,并由陈世金将化学品带回中江县**镇**村**组存放于唐志兴家中。

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陈世金共谋将购买麻黄素的资金交由陈某某负责购买麻黄素。8月19日14时许,陈世金将筹集的资金送交陈某某后,由陈某某前往金堂购买麻黄素。次日早上,陈某某将购得的25千克麻黄素送交陈世金并一同将麻黄素存放于唐志兴家中。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陈世金、唐志兴将部分制毒工具、原料搬运至中江县永兴镇高兴村4组后山制毒现场。当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世金、唐志兴三人带上剩余的制毒工具、原料来到制毒现场,并着手对麻黄素等制毒原料进行混合加工,生成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油状物13.66千克。随后,陈某某安排将制成的油状物存放于陈世金驾驶的川J*****皮卡车内,同时安排陈世金将废弃瓶子等物品焚烧销毁。次日,陈世金先后两次上山对废弃瓶子等物品进行焚烧。

2020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在陈世金川J*****皮卡车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油状物13.66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2.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陈世金、唐志兴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陈世金、唐志兴为谋取非法利益,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13.66千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朝晖

检察官助理:陶必霞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陈某某、唐志兴、陈某某、陈世金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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