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乡**村**号。曾因盗窃,于2014年2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8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8月,通过“chenrenj******”微信账号冒充名叫“李某某”的女子,通过微信聊天、打“王者荣耀”手机游戏等形式捏造出与被害人杨某某处男女朋友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信任,后以生活开支需要用钱、还车贷需要用钱、转让汽车给被害人杨某某等为由,累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29162.64元。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石金山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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