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二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197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7年2月27日被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2年12月10日被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4年12月20日被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9年3月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7月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5月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8月1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9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于2007年4月29日被山西省大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某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先后至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合肥市、重庆市、江苏省连某某市等地,以“翻窗入室”、“顺手牵羊”等方式进行盗窃,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3101.84元,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5138元,盗窃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963.84元。分述如下:
1.2017年的一天,陈某至浙江省嘉兴市海浪平面大楼,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嘉兴市**科技有限公司笔记本电脑、香烟等物品。
2.2019年8月的一天,陈某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白洋湖服务区,采用“顺手牵羊”等手段盗窃被害人陈某甲车内双肩包、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
3.2019年8月的一天,陈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万通中心工作期间,采用记下门禁密码、“溜门入室”等手段,盗窃**栋**室被害人龚某某现金人民币约21050元。
4.2019年9月12日晚,陈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万通中心工作期间,采用记下门禁密码、“溜门入室”等手段,盗窃**栋**楼“**公司”保险柜、印章等物品。
5.2019年9月12日晚,陈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万通中心工作期间,采用记下门禁密码、“溜门入室”等手段,盗窃**栋**楼“**宁波公司”酒、香烟等物品。
6.2019年9月12日晚,陈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万通中心工作期间,采用记下门禁密码、“溜门入室”等手段,盗窃**栋**楼被害人戚某某现金人民币188元和手机等物品。
7.2019年9月13日,陈某至安徽省合肥市**小区**栋**室,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被害人贺某某家中首饰、香包等物品。
8.2019年9月的一天,陈某至安徽省合肥市**路,采用“顺手牵羊”等手段,盗窃受害人汪某甲车内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
9.2019年9月14日,陈某至重庆市**国际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栋“**咖啡馆”现金人民币300元和电脑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
10.2019年9月15日,陈某至重庆市**国际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被害人程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约400元、航天纪念币100元。
11.2019年9月15日,陈某至重庆市**国际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进入被害人彭某某家中盗窃,未偷得财物。
12.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陈某至重庆市**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被害人余某某家中手机、手表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50元。
13.2019年10月1日晚,陈某至连某某市连云区**路**号**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家中酒、首饰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0元。
14.2019年10月份的一天,陈某至连某某市连云区**小区,欲翻墙进入被害人戴某某家中盗窃,被人发现后离开。
15.2019年10月5日晚,陈某至连某某市海州区**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家中香烟、手机、电脑、首饰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90元。
16.2019年10月18日晚,陈某至连某某市海州区**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被害人陈某乙家中现金人民币3000元和香烟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8元。
17.2019年10月21日晚,陈某至连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被害人汪某乙家中现金人民币400元,首饰、玉石制品、水晶制品、金条、纪念币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7985.84元。
被告人陈某2019年10月2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解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章某某、陈某甲、龚某某、夏某某、郑某某、戚某某、贺某某、李某某、程某某、余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
5.连某某市价格认定局连价认定【2019】5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连某某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表等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具有多次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另有2次盗窃未遂,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雷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连某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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