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汉族,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区**楼。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发现妻子王某某有两个微信号,见妻子瞒着自己与前男友有微信联系,顿时失去理智,将王某某推到沙发上。待被告人陈某从厨房拿了菜刀出来发现王某某已经跑出门外,陈某即右手持菜刀、左手拿着王某某的手机在后追赶,王某某跑至一楼门店靠近门口的位置摔倒在地,陈某遂用菜刀对着王某某头部一顿乱砍,致王某某头部、手部多处受伤,不能动弹。闻讯赶来的陈某某(陈某哥哥)夺过陈某手中的菜刀,并叫旁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待王某某被送去医院抢救后,被告人陈某让人送其至安化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头部、面部、手臂四处轻伤,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衣服一件、裤子一条、菜刀一把;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信息资料;证人谌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吉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鉴定意见告知笔录、提取笔录;伤情鉴定意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意图故意杀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故意杀人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刚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77页。
3.随案移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4.随案移送衣服一件、裤子一条、菜刀一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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