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曾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16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2019年2月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3时30分许,王某甲将其女朋友莫某某的琼C1****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摩托车2个前侧灯改装为绿色)锁上车头锁和电源锁后,停放在琼海市嘉积镇春晖商住区王某乙出租屋一楼大厅(以下简称一楼大厅)。2018年11月6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进入一楼大厅踩点,而后陈某某走出一楼大厅并换着上衣、戴上帽子再次进入一楼大厅,将被害人莫某某的琼C1****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该摩托车未追回)。
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害人莫某某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901.47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1月10日在琼海市公安局万泉派出所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帽子、衣服等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等3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卡口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901.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劲松
检察官助理:杨 乐
2020年2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
**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976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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