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陈某锋,绰号“亚鸡”、“鸡头”,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锋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2月9日,陈某锋伙同吴某某(已判刑)、陈某甲(另案处理)、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了向余某某追讨赌博欠款。由陈某甲等人去到化州市**镇**村的余某某家,把余某某带到化州市**圩**饭店**号房,由林某某(已判刑)和陈某乙(已判刑)看守余某某。2006年2月10日,陈某锋、卢某某、林某某、陈某甲等人在**饭店**房内继续向余某某追债,期间,林某某用开水烫余某某的腿部逼迫余某某还钱。追讨未果,陈某锋等人离开,余某某交由陈某乙继续看守。2006年2月11日早上,余某某在**饭店**房内被发现口吐白沫等疑似中毒现象,后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余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死亡原因为有机磷农药乐果中毒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锋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锋
2019年7月19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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