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村**区**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以找关系帮忙把被害人郑某甲的儿子郑某乙的罪行定在三年以下为由,骗取郑某甲现金25000元。2017年10月,郑某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郑某甲发现被骗后便找陈某要求退还25000元,但陈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钱。

2、2017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以安排被害人到西昌市交警队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42000元,陈某甲14000元,向某某12000元(后在向某某的追讨下,退还9000元),葛某某27500元(退还16000元,剩11500元未退还)。

3、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以介绍学生到西昌市春城学校、西昌一小等学校读书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某35000元,范某某26000元(在被害人反复追讨下退还10000元)。通过雷某某介绍,骗取被害人林某某15000元(雷某某收到被害人转款30000元后转给陈某15000元),熊某某16000元(雷某某收到被害人20000元后转给陈某16000元),敖某某10000元(雷某某收到被害人30000元后转给陈某10000元),郭某某 12000元(雷某某收到被害人15000元后转给陈某12000元)。在被害人追讨下,陈某转给雷某某22000元退还给被害人。

4、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谎称与被害人李某乙合伙投资西昌市澜台府旁国资公司门市为由,骗取李某乙135000元。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以帮被害人殷某某处理交通事故为由,骗取殷某某32700元。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以不考试直接交钱办理三轮车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葛某某7920元。

被害人报警后,民警于2019年9月5日将陈某抓获。陈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10120元。陈某将骗得的上述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销。截止案发前,陈某退还被害人4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祖鹏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 8份、证据目录2份、案卷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