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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聪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06号 

被告人陈某聪,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一年六个月,2020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聪来到重庆市万州区**经开区**建筑工地宿舍,破坏房间门锁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床头的2部华为手机(华为mate 10 pro、华为荣耀20i)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382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聪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艳

检察官助理  刘旭波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三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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