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胡某等聚众斗殴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三眼”、“三毛”),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射阳县**镇****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胡某、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因与张某某(2001年**月**日出生,另案处理)发生口角而相约至射阳县合德镇体育场斗殴。随后张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胡某和栾某某(2001年**月**日出生,另案处理)等人并携带砍刀等工具,吴某某纠集徐某某(2003年**月**日出生,另案处理)、陆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2003年**月**日出生,另案处理)等人至约定地点,双方见面后又约定去射阳县合德镇西湖大桥互殴,张某某一方离开后又持刀返回现场追砍徐某某、吴某某等人,其中陈某某持砍刀、胡某持匕首。吴某某、徐某某等人被冲散后,徐某某再次召集周某某、陆某某持砍刀找对方报复未果。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胡某、吴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胡某、吴某某分别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胡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娟

20191129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胡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