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李小毛等诈骗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5月3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小毛,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9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7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期**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5月3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荣县人,住重庆市江北区****区**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5月3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小毛、张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9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陈某某、李小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通过“特殊渠道”低价购买车辆、房屋等事由,以收取购车、购房“订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后被告人张荐、林某某受陈某某安排参与共同犯罪。在陈某某的策划和安排下,陈某某、李小毛、张荐、林某某分工负责,以在重庆、成都、海南等地租赁的房屋以及向重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的车辆冒充低价房、低价车,采用“带看”房屋、录制虚假购车视频等形式向被害人进行虚假宣传,在取得被害人周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等人信任后,采用直接收取或经杨某某、蓝某某、龙某某等人转交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订金”及购车款等款项。陈某某等人为掩盖犯罪行为,退还部分被害人钱款,并将部分以市场价购得的车辆和租赁的车辆冒充低价车交付部分被害人。2016年至案发,陈某某、李小毛、张荐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903.540312万元;林某某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892.440312万元。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张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李小毛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等的照片;2.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收据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龙某某、程某某、陈某某、袁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李小毛、张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7.辨认现场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人李小毛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小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被告人张荐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陈某某、李小毛、张荐、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 倚 琴

助理检察官:刘欢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张荐、林某某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小毛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

2.侦查卷宗51册(附光盘61张)、证据材料17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1页。

4.随案移送公安机关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5.被害人曹某某、周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