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镇**村**社,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道**园**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道**园**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红桥区**道**园**号楼**门**号。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因吸毒,于2017年12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立程,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道**里**门**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道**园**号楼**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在服刑期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从李港监狱解回至红桥区看守所羁押。
被告人马奔,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道**里**门**号,现住天津市红桥区**园**号楼**门**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17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阎磊,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道**里**门**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2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监视居住、12月8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因吸毒,于2017年6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同年6月24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斌,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街**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号。因吸毒,于2014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于2015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韩某、张立程、马奔、阎磊、王斌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未经相关部门登记、审批,在租赁的本市红桥区**园**号楼**号房屋内长期非法办理大额透支信用卡及个人放贷业务,先后网罗韩某、张立程等多名人员,以“套路贷”为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该恶势力纠集者相对固定,陈某某作为实际经营者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韩某、张立程、马奔、阎磊、王斌作为催收人员参与了该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该恶势力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约的“套路贷”手段,威胁、恐吓被害人,实施多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具体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1、2016年10月20日,被害人刘某甲到本市红桥区**园**号楼**号陈某某经营的公司借款,借款合同金额4.5万元,期限1年、月息1.5%,约定当日先给付2万元,后期给付余款2.5万元,并索要下户费1600元,刘某甲实际得款18400元。
10月29日上午,刘某甲接陈某某公司电话通知到公司取身份证,刘某甲至公司后韩某等人以刘某甲尚未租赁生意门脸为由认定其违约,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债4.5万元,并限制刘某甲人身自由,刘某甲被迫向朋友借款4.5万元交给被告人后,方于当日21时许离开。
2、2016年12月14日,被害人潘某某到本市红桥区**园**号楼**号陈某某经营的公司借款5万元,借款合同金额7.7万元,期限3年、月息1.5%,约定当日先给付1.5万元,十五日后给付余款3.5万元,并索要下户费600元、手续费2000元,潘某某实际得款12400元。
12月26日,潘某某按约定到陈某某公司拿余款,马奔、阎磊以带潘某某去拿钱为由将潘某某骗至本市北辰区**小区**号楼**门**室,后韩某等人以贷款用途不符为由认定潘某某违约,以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索债7.7万元,并限制潘某某人身自由。其间,马奔逼迫潘某某说出手机支付密码,用潘某某手机通过微信转账转出14820元,其中6700元交给公司,并用潘某某手机为自己购买电热水壶两把花费183元。数日后,被告人阎磊从潘某某父母处拿走现金8万元,方解除对潘某某的人身控制。次日,阎磊等人退还潘某某2000元。
3、2016年12月12日,被害人刘某乙至本市红桥区**园**号楼**号陈某某经营的公司办理大额透支信用卡,陈某某以刘某乙征信有问题不能办理大额银行信用卡为由,诱导刘某乙以购车为名办理消费型信用贷款,后刘某乙向陈某某公司借款5万元,借款合同金额6.8万元,期限5年,约定先给付1.5万元,过几日再给付余款3.5万元,并索要下户费2000元,刘某乙实际得款1.3万元。
12月19日,陈某某以到公司拿余款为由将刘某乙骗至本市北辰区**小区**号楼**门**室,后韩某等人以刘某乙借款不是用于购车为由认定其违约,通过殴打、恐吓、辱骂等方式,逼迫刘某乙签订16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次日,阎磊等人带刘某乙至河西区一小额贷公司用刘某乙房屋抵押借款偿还陈某某公司10万元后,方解除对刘某乙的人身控制。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2月20日13时许,被害人邹某某至本市红桥区**园**号楼**号陈某某经营的公司,咨询在此办理的信用卡如何解冻问题,陈某某称有人在公司碰瓷骗钱将马奔、阎磊喊至公司,后马奔、阎磊等人对邹某某进行殴打,强迫其签订3万元虚假借款合同,并将邹某某牌照号为津A****6的帕萨特轿车扣押。邹某某于当日报警,同年2月23日民警将车辆找回并发还。2018年4月20日,陈某某赔偿邹某某6万元,双方达成谅解。
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大腿软组织挫伤,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侧第7、10、11前肋骨折,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牌号为津A****6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指认犯罪地点、被害人伤情等照片。
2、银行交易流水、微信和支付宝交易记录、诊断证明等书证。
3、证人贾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书。
7、现场搜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马奔、阎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韩某、张立程、王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阎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丽云
检察官助理:管玮唯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韩某、张立程、马奔、阎磊、王斌现被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材料卷1册,光盘10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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