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制作、运营“拼乐花”网络APP贷款平台,以“套路贷”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陈某等人通过网络对外宣传“凭身份证借款,无抵押,秒下款”等,吸引他人注册,以需要审核身份真实性为由,获取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手机通讯录等信息,并绑定银行卡账户,后由系统审核确定“借款”额度;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设置“套路”,与被害人签订虚高电子借贷协议,通过缩短借款周期、收取高额“手续费”、“展期费”等恶意垒高债务,骗取被害人支付财物;利用借款时收集的个人信息,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向被害人强行索要虚高债务。
经查实,被告人陈某等人采取上述手段,于2019年7 月21日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借款人民币2300元、借款周期7日的电子借贷协议,并扣除高额“手续费”、以“本金”名义给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64元;后于2019年7月26日告知被害人王某某借款到期,并开始收取高额“展期费”恶意垒高债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每3日缴纳展期费人民币441.6元、每日缴纳展期费人民币148元或1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945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3部、U盘4个;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付款明细清单、银行交易明细;
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飞娜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4页。
3.随案移送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3部、U盘4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