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人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来宾区**乡**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百货附近一出租屋*楼。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7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牛皇庙市场内的三岔路口,从被害人黄某某上衣口袋内扒窃了一台iPhone8手机(价值人民币3193元)。
2、2019年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牛皇庙市场夜半鸡鸣店门口,从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店铺门口的一辆婴儿车内的盗窃了一台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2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释放证明、户籍材料、手机盒底信息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频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带娣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册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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