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孝感市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孝感市大悟县**店**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京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赖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上述二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李某甲(另案处理)开始利用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诈骗。李某甲以自己或他人名义成立公司用于转账,雇请了郑某某、杨某甲、黄某某等数十人在武汉多个窝点从事网络诈骗活动。李某甲在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准备了“话术”、作案手机等工具,分发给新招来的人,利用“天际银河”、“红杉国际”、“金盛国际”、“易购商城”APP诈骗平台,以添加他人微信好友的方式,邀人进行押注物品,并控制平台后台输赢率及控制客户提现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所得资金通过“武汉**有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邹城市**商务中心”支付账号进行转账,“武汉**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入金906109.4元,涉及交易记录250条,涉及到支付宝账户主体个数64个;“山东**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4月6日入金2605034元,交易记录574笔,涉及支付宝账户主体个数189个;“邹城市**商务中心”在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24日入金1758375元,交易记录388笔,涉及到支付宝账户主体个数142个。该诈骗团伙总共涉及的被害人395人,已经查明的被害人124人,上述诈骗资金合计金额为5269508.4元。诈骗资金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接口将赃款转出。
2019年3月初,李某甲一伙开始在京山市嘉泰酒店从事诈骗活动,杨某甲、郑某某、黄某某三人分别为李某甲诈骗团伙的大组长,分别管理若干小组长。被告人陈某某为杨某甲一组的小组长;被告人赖某为杨某甲一组的成员,其小组长为彭龙。
(一)被告人陈某某共计诈骗34760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微信号yishengh****昵称“春暖花开”的微信添加山东省济南市居民段某某为好友,通过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其到平台里充值下注,段某某信以为真,在2019年4月3日至4月9日期间,段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112845元,提现400元,其余金额陈某某带其操作全部亏损,段某某损失共计112445元。
2、2019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微信号hzy****,昵称“楠楠”的微信添加陕西省绥德县居民王某甲为好友,通过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其到平台里充值下注,王某甲信以为真,在2019年3月15日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1016元。后陈某某又使用微信号为hy****,昵称“汪敏”的微信添加王某甲为微信好友,在2019年3月21日至3月29日期间,陈某某用昵称为“汪敏”的微信号骗王某甲在易购商城内充值208960元,期间王某甲提现7500元,其余金额陈某某带其操作全部亏损,王某甲损失共计202476元。
3、2019年3月初,杨某甲(另案处理)任命陈某某为小组长,负责管理刘某甲、王某乙、向某3人, 2019年3月份陈某某小组(包含其个人业绩)总业绩流水235161元,陈某某提成自己业绩的18%和小组总业绩的2%,陈某某在2019年3月份提成共计41858元,其3月份的工资合计为43515元。
(二)被告人赖某共计诈骗328183.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 年3 月13 日,被告人赖某使用杨某某提供的手机、微信号和公民个人信息,在嘉泰酒店七楼办公室行骗,赖某使用微信号la****,微信昵称“佳倩only ”的微信添加江苏省盐城市居民刘某乙(微信昵称“相由心生刘某乙”,微信号liuyi****)为好友,称可以通过科技套现的方式带其赚钱,刘某乙信以为真,在2019年3月13日至3月25日期间,刘某乙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177897元,赖某先后使用微信昵称“佳倩only”、微信昵称“Mr李”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平台操作,致刘某乙损失共计152022元。
2、2019 年3 月18 日,刘某乙将“易购商城”APP”介绍给其好友江某某(微信号jiang****,微信昵称“江某某”),在2019年3月18日至3月25日期间,江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51011元,被告人赖某通过刘某乙向江某某转发具体的操作方法,带江某某在“易购商城” APP内操作,致江某某损失49771.3元。
3、2019 年3月中旬,刘某乙将“易购商城” APP介绍给其好友吴某某(微信号wxid_lps**** ,昵称“格调”),在2019年3月18日至3月25日期间,吴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49902元,被告人赖某通过刘某乙向吴某某转发具体的操作方法,带吴某某在“易购商城” APP内操作,致吴某某损失43582元。
4、2019年4月份,被告人赖某使用微信号1thlove****,昵称 “Mr 李”的微信添加河北省保定市居民黎某某(微信号 wxid_kxl****,微信昵称“花儿香”)为微信好友,在2019年4月22日至4月24日期间,赖某骗取黎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5031元 ,并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平台操作全部亏损,黎某某损失共计5031元。
5、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赖某使用微信号为 lai****,微信昵称“佳倩 only”的微信添加陈某乙微信好友,2019年3月16日骗取陈某乙在“易购商城”APP内充值1016元 ,另陈某乙支付赖某佣金3000元,陈某乙被骗共计4016元 。
6、2019年3月份,被告人赖某使用微信号为lai****,微信昵称佳倩 only 的微信号添加湖南省永州市居民杨某乙为好友,自称带单老师,利用黑科技可以赚钱,杨某乙信以为真,3月15日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充值5031元,赖某带其操作,期间杨某乙提现1500元,其余赖某带其操作全部亏损,杨某某损失共计3531元。
7、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赖某使用微信号为 1thlove****,微信昵称“Mr 李”的微信添加湖北省仙桃市居民王某丙为微信好友,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赚钱 ,王某丙信以为真,注册“易购商城”APP的账户,在2019年3月29日至4月22日期间,王某丙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34997元,赖某带其在“易购商城”APP 平台操作,王某丙提现14000元,另王某丙提现后支付赖某佣金2600元,王某丙被骗共计23597元。
8、2019年4月2日,被告人赖某使用微信号1thlove****,微信昵称“Mr 李”的微信,通过其好友骆某某添加江西省乐平市居民王某丁(微信号wm****,昵称 “红尘来去一场梦”)为微信好友,并注册“易购商城”APP,在2019年4月3日至4月22日期间,王某丁在 “易购商城”APP 平台内充值38089元,赖某带其操作期间王某丁亏损8440 元、提现29649元,另王某丁提现后支付赖某佣金2500元 ,王某丁被骗共计10940元。
9、2019年4月份,被告人赖某使用微信号为 1thlove****,微信昵称“Mr 李”的微信添加广西省桂林市居民李某乙为微信好友,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赚钱,李某乙信以为真,注册“易购商城”APP账户,在2019 年4月15日至4月20日期间,李某乙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2030元,赖某带其在“易购商城”APP 平台操作致其亏损,期间李某乙提现1239.7元,李某乙损失共计 20790.3元。
10、2019年2月份,被告人赖某使用微信号为xyg****,微信昵称为Ruby的微信号添加河南省长恒县居民冯某某为微信好友,在2019年4月20日,赖某骗冯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4999元,赖某带其在“易购商城”APP 平台操作全部亏损,冯某某损失共计4999 元 。
11、被告人赖某在嘉泰酒店七楼行骗期间,其骗取张某某(云南省玉溪市人,微信号zy87****,支付宝账号150**** ) 在“易购商城”APP充值9904元,赖某带张某某操作将 9904 元全部亏损 。该受害人未作笔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段某某、刘某乙、王某丁、李某乙、冯某某、王某甲)、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刘某某、江某某农行卡交易明细、吴某某工商银行卡转账明细、陈某乙建设银行卡明细、王某丁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工资表、劳动合同、新增股份协议、手机取证报告、湖北证监局关于相关公司资质认定的复函、关于“j6o50.cn”等网站有关备案信息的复函、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 证人李某甲、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段某某、江某某、黎某某、陈某乙、刘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杨某某、李某乙、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赖某的供述;5. 湖北省京山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证据检查笔录4份及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财物34760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财物328183.6元,数额巨大,上述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容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赖某现羁押在京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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