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59号
被告人陈某发,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里**镇**村**。2016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于同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于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发在本区进港大道56号之9“桂味香”粉面店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所有的步步高牌学习机1台盗走。经鉴定,该学习机价值人民币3931元。
二、2020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发前往本区双山大道中大城4栋115号店铺内,将被害人冯某某所有的白色iphone手机1台及停放在店外的黑色电动车(购买价格人民币16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白色iphone手机价值人民币671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陈某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飞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发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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