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原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水会投资人,暂住南京市建邺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扒窃,于1987年11月29日被行政拘留;曾因扒窃,于1990年12月27日被劳动教养二年;曾因扒窃,于1992年9月25日被劳动教养二年;曾因扒窃,于1995年7月21日被行政拘留;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惯窃罪,于1996年被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13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重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接手位于本市鼓楼区**路**号**国际大厦**层**室的南京**桑拿有限公司(陈某乙,另案处理,也占部分股份)后,将该公司更名为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外称“**水会”)进行经营。该水会分水区、服务区和二区,水区和服务区提供正常洗浴服务,二区提供卖淫服务,有多名卖淫人员先后在该水会卖淫,卖淫价格分为1380元、1580元、1880元、2280元四个档次。在该场所营业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招募、雇佣人员和经营管理该水会,其先后任命陈某乙、王某甲(已判决)等人为该场所总经理,负责该水会全面工作;雇佣王某乙(另案处理)为技师经理,负责管理卖淫女团队;雇佣梁某某(已判决)等人为营销经理,负责招嫖。
2017年6月26日凌晨,公安人员至该水会检查,当场查获9对卖淫嫖娼人员,王某甲、冷某某、康某某、承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均已判决)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通过对查获的账本、卖淫记录的统计,该水会从开业至被查获,共进行卖淫活动5060人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039616.5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在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粮油公司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按摩上钟明细表、VIP开牌登记表、营业日报表、营业日报表金额统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承某某、梁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 安
检察官助理:朱琳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1量刑建议书1份;
3.案卷材料共26册及补充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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