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江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7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9日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普陀区**路**号长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口,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上址人行道旁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695元灰色雅迪牌TDR2032Z型电动自行车,后逃离现场。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3月20日10时15分许,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金沙江路长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口,10时50分许,其取车时发现灰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被盗的事实。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辨认照片,证明2019年3月20日其在本市岚皋西路285弄6号102-103室见到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当时头戴一顶有白色英文字母的帽子,上身穿黑色背后有白色字母的外套。
3.上海市普陀区发展改革管理事务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雅迪牌TDR2032Z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95元。
4.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委托确认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检材中的需检人像与样本中的陈某某人像,两者在体型,脸型,所穿着的帽子、上衣、鞋等人像特征上存在符合。受限于检材条件,无法判断需检人像与样本中的陈某某是否是同一人像。
5.监控录像及监控截图,证明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电动车及逃离的情况。
6.照片一组,证明被害人王某某对监控截图中电动车的辨认情况。
7.办案说明、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及前科情况,有前科。
8.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辨认照片,证明2019年3月20日上午其到**路附近用T型工具撬开被盗电动车,后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其当天上午穿的衣服与下午被抓所穿衣服一样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坤
检察官助理:刘名扬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法律援助律师吴佳,联系电话:1381643****。
3.侦查卷宗二册。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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