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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88号

被告人陈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31994********,羌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在被害人李某某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家中当保姆的机会,获取李某某信任,偷偷记下李某某的银行卡、支付宝信息及密码,采用支付宝绑卡的方式,通过支付宝转账、扫码转账、直接支付等手段,多次从李某某银行卡内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2020年10月21日,民警在成都市锦江区牛市口地铁站将陈某挡获。到案后,陈某表示愿意将银行卡内的7万余元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扣押,搜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畏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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