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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考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368号

被告人陈某考,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1年1月5日、2013年10月22日、2015年9月16日、2018年7月11日、2019年9月9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盗窃,于2019年3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考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考至本区**路**幢**室**地产店,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备之机窃取其放于店内沙发上的手机两部(一部为黑色华为牌MATE30 PRO手机、一部为黑色VIVO牌X20手机,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353元)后离开现场,后陈某考至本区**路**号一手机店唤上店老板韦某某,二人一起至本区**巷,陈某考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将两部手机销赃给韦某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韦某某处追回上述VIVO 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的证言及证人张某某、胡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考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华锋

2020年94

附:

    1.被告人陈某考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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