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堂**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新村**号楼**梯**室。因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于2013年3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2019年9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均未执行)。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05年6月5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8月21日由福清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同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东**号**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尚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某位于福清市**街道**路**号**楼的租住处,将约1.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陈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560元。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街道**大酒店后门停车场路口处将上述购买吸食剩余的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新村**号楼**梯**室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在福清市**镇**村一废弃养殖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清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5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雯
2020年1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新村**号楼**梯**室,联系电话:1360956****、1598059****;
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106页;
3. 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7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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