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陈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崇州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月10日因吸毒、容留吸毒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九日,裁决不执行。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与鲜某某(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鲜某某暂住在陈某位于**街**路**小区**栋**单元**号房间。
2019年12月25日下午、2019年12月3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2次通过微信贩卖300元约0.4克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均在其家中交易。
2020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向吸毒人员“某某哥”贩卖4克冰毒,并拿出5克冰毒让鲜某某分成两小袋,让鲜某某把其中的4克冰毒带给“某某哥”,另外1克作为报酬。当晚20时20分许,公安民警在崇州市**镇**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将被告人陈某、鲜某某挡获,并从陈某卧室床头柜抽屉内查获六大袋透明塑料袋装疑似冰毒透明晶体、二小袋透明塑料袋装疑似冰毒透明晶体,经现场称重上述八袋疑似冰毒透明晶体净重28.34克;另从鲜某某身上查获5克疑似冰毒透明晶体。后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从陈某处查获的八袋净重28.34克疑似冰毒透明晶体和从鲜某某身上查获的5克疑似冰毒透明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我国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至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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