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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1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渠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01年11月13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2007年5月14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17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龙头寺动力国际附近,使用安全锤敲碎被害人冉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灰色越野车的车窗,进入车内盗窃财物未果。随后,陈某又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天宫大道十字路口附近,使用安全锤敲碎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越野车的车窗,在车内盗走一台价值人民币1712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包大重九香烟、一包宽窄香烟、两个装有1400元现金的红包等物。

2020年8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控视频截图、购买凭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冉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DNA检验报告;

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报告;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3.《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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