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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小组。2019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漳平市桂林街道桂北路2号商贸大厦楼下“新疆烤羊肉”店铺内,将被害人阿某某放在收银台的一部VIVO手机(手机串号:863732043268295,863732043268287)盗走。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VIVO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78元。

2020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万达广场二号门华为专卖店,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店铺收银台前面一张桌子上的一部蓝色华为P20PRO手机(电子串号:864831042773146、864831042817950)盗走。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蓝色华为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859元。

2020年7月13日11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中山西路“靓衣佰”服装店,将被害人江某某放在店铺收银台抽屉内的一部玫瑰金苹果7手机(电子串号:353822083597070)盗走。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玫瑰金苹果7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050元。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龙岩市公安局中城派出所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阿某某、王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6.鉴定意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漳平市公安局提取的盗窃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认罪认罚且是累犯,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明华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龙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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