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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东平、吴万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东平,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2015年5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万盛,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乡**村**里**号,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东平、吴万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东平被陈某乙(未归案)发展为其下线,后陈东平又将被告人吴万盛发展为其下线,陈东平、吴万盛办理数张银行卡用以接受资金转账并负责取现,取现后再交给上线。2019年10月,被害人唐某某在本市新城区幸福**路紫铭小区家中使用微信时,一微信号为“xia**26”用户申请将其添加好友,后为唐某某推荐“嘉盛APP”用以投资比特币,唐某某信以为真后,下载“嘉盛APP”并按照程序内提供方式转账13万,后唐某某欲提现时发现被设置种种提现障碍无法提现,唐某某意识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调取相关转账记录查明:唐某某转账的十三万元通过刘某某(未归案)转入吴万盛账户7万元,通过刘某某转入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6万元,其中转入吴万盛账户内7万元由吴万盛于同年10月21日、22日、23日分多次取款后交给陈东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交易流水、提取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东平、吴万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东平、吴万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东平、吴万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二被告人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东平有期徒刑三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吴万盛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新城法院

检察官:王君

检察官:张雨齐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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