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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5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半文盲,住浙江省武义县**乡**村**号。曾因盗窃,于2012年6月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5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独自一人窜至武义县大田乡五登村,趁四下无人之际通过周边在建房子顶楼翻越进陈某家顶层平台,潜入房子内部,从卧室里窃得六条软中华烟(五条完整,一条散的里面有六七包)、五条利群烟(四条完整,一条散的里面有五六包)后逃离现场。经武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总价格为人民币4990元。

2020年10月13日,民警在武义县王宅镇邮政储蓄银行附近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陈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武义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武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潜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富

2020128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2.单轨制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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