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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份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承租一民房,置办制鞋成型流水线一条、针车五部后,开始招收、组织工人潘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等生产假冒运动鞋。所生产的假冒运动鞋商标有耐克、彪马。2019年6月20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查获该厂,现场扣押假冒耐克牌注册商标“空军一号”鞋子1908双,假冒耐克牌注册商标“开拓者”鞋子252双,假冒彪马牌注册商标鞋子320双,以及用于制鞋的成型流水线一条,针车五部等,并当场抓获鞋厂老板被告人陈某某。其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空军一号”鞋子每双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卖给微信昵称“威廉老兵”,以假冒彪马注册商标鞋子每双人民币100元的价格报价给微信昵称“威廉老兵”、“杜”。经鉴定,假冒耐克注册商标“开拓者”鞋子每双价值为人民币529元。经查,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4721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照片、扣押清单、查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林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47214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颖慧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4册。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变更起诉决定书

荔检公刑变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以荔检公刑诉〔2020〕21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现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荔检公刑诉〔2020〕21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认定的事实变更为: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份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承租一民房,置办制鞋成型流水线一条、针车五部后,开始招收、组织工人潘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等生产假冒运动鞋。所生产的假冒运动鞋商标有耐克、彪马。2019年6月20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查获该厂,现场扣押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空军一号”(图案是刺绣)鞋子1908双,假冒耐克注册商标“开拓者”鞋子252双,假冒彪马注册商标鞋子320双,以及用于制鞋的成型流水线一条,针车五部等,并当场抓获鞋厂老板被告人陈某某。其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空军一号”(图案是刺绣)鞋子每双人民币160元的价格、以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空军一号”(图案是五星)鞋子每双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卖给微信昵称“专业空军结账号”、“张霞批发主号”、“威廉老兵”等,以假冒彪马注册商标鞋子每双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微信昵称“黄”、“锅牛”等,以假冒耐克注册商标“开拓者”鞋子每双人民币50元的价格报价给微信昵称“鞋号阿华歌”。经查,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379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照片、扣押清单、查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林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5.电子数据;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7979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荔检公刑诉〔2020〕21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份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颖慧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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