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乡**村**号。因盗窃,分别于2009年2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0年10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2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18年11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晋江市**工业区**路**号**庙,盗走香油钱人民币400余元。
2.2019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晋江市**街道**公馆重建临时安放的钢结构棚房,盗走香油钱人民币200余元。
3.2019年10月4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晋江市**路**段**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自行车(无法估价)。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赃款的照片;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现场监控截图、前科材料、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案发地点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五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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