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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无业,家住海口市琼山区**大道**号海南**厂,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院批准,2019年11月8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4 月,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相识,陈某某谎称自己认识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做试管婴儿的专家,能够安排快速完成做试管婴儿手术的流程而不用排队,但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吴某某信以为真。2018 年4 月12 日,吴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工商银行世贸支行给陈某某转账人民币60000元作为做试管婴儿的费用,陈某某在带吴某某做了体检后便以其身体状况不佳需要调理为名,未再帮助吴某某办理试管婴儿的相关事宜,陈某某将其收取的吴某某的钱用于其所开办的诊所日常开销。

被告人陈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5000元、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欧某某人民币22748元、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4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72748元。

经查,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没有收到被害人王某乙等做试管婴儿的相关材料。

2019年10月1日10时许,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龙丰之星酒店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转账单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欧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幅度内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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