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等2人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1.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街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24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2年12月26日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病变更为社区戒毒三年;在社区戒毒期间,因吸毒于2016年2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6月8日因病变更为社区戒毒。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逮捕。

2.被告人杨绍伟,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村**号**号。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7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杨绍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3日7时许,陈某伙同杨绍伟尾随被害人田某某到官渡区环城南路**附近,由杨绍伟放哨,陈某趁被害人田某某不备,将田某某放置于上衣口袋内的一部iphone8手机盗走,后二人将手机出售后分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杨绍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杨绍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杨绍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两次,且系累犯;因吸食毒品两次被强制戒毒,具有坦白情节,涉案金额人民币2720元;被告人杨绍伟具有故意犯罪前科一次,且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涉案金额人民币2720元。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陈某、杨绍伟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平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杨绍伟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散页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