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75********,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县,现住红河县**街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红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红河县**乡**村委会至**村委**路上方的一个窝棚里,向一名瑶族男子以每包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5包毒品“小麻”,当日16时30分,陈某某携带“小麻”来到哈垤岔路口公路上时被**派出所的民警查获,经对陈某某进行检查,从其身穿的衣服左手袖子里查获3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片剂可疑物,从右手袖子里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2包冰毒可疑物片剂,经称量净重95.04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陈某某所持有的5包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龙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红河州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贰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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