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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一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一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4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2月18日被邻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31日由邻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0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广安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陈一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2020年6月2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一成与被害人张某某(女,本案死者,殁年71岁)各自成婚均生育子女,1988年二人发展成情人关系,1993年一道去云南务工并共同生活。后陈一成经常殴打张某某,张某某曾回到邻水其丈夫陈某甲身边,遭陈一成暴力殴打和威胁后,张某某又被迫到云南。2019年9月,张某某再次返回邻水照顾瘫痪在床的陈某甲,后陈一成也回到邻水。

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一成让张某某到邻水县护林乡**村**组**号其家中,二人发生争执,陈一成产生杀害张某某的想法。陈一成在其卧室内持刀连续捅刺张某某胸部,致其胸部被刺八刀,面部被刺一刀后倒地,后陈一成又持刀捅刺自己腹部两刀。当日10时许,游某某、包某某到陈一成家安装厨房门,敲开门后发现陈一成浑身是血,张某某躺在地上已经死亡,二人退出房屋,告知村干部和周围村民。陈某乙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邻水县公安局处警民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陈一成控制,邻水县兴仁镇中心卫生院急救人员赶到现场,诊断张某某已经死亡,将陈一成送往邻水县人民医院救治。经邻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刃边锐器多次刺击胸部造成主动脉及肺破致失血性休克合并开放性血气胸及心包填塞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作案刀具及其上粘附的血迹、现场血迹及被告人陈一成衣物上粘附血迹等物证,急救记录、通话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游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一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讯问、辨认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一成因纠纷产生杀害被害人张某某的想法,后持刀连续捅刺张某某胸部、面部共九刀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明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一成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十张,散页材料四十八页。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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