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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陇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陇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2********,彝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村委会****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陇某某醉酒(经鉴定酒精含量103.53mg/100ml)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由富源县后所镇驶往富源县后所镇老牛场村方向行驶,01时30分许,当所驾车行驶至富源县富法线K17+100米处,与前方同向由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车载钱某甲)相撞,造成刘某某、钱某甲受伤,钱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30日死亡(经鉴定系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陇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钱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陇某某主动到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鉴于案发后陇某某已经支付钱某甲的救治费用人民币6万元,安葬费人民币5.4万元,并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的亲属人民币23.8万元,2020年6月15日,钱某甲的亲属 (父亲钱某乙,母亲敖某某,姐姐钱某丙,弟弟钱某丁)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陇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收条、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查笔录、酒精含量鉴定、车辆技术检验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陇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零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则永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陇某某现居于家中,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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