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陆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2000********,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富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9日凌晨,张某甲(另案处理)在富宁县**酒吧喝酒期间,发现其女友张某乙QQ号账号上有文某某邀约张某乙吃宵夜、帮开房等聊天信息,认为文某某在挑逗张某乙而产生不满,便邀约同在G+酒吧娱乐的被告人陆某、黄某某(另案处理)、杨某甲(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去找对方打架。后张某甲和黄某某骑摩托车到富宁县**镇**路张某甲的住处拿取三把刀返回**酒吧门口与被告人陆某等人汇合。张某甲通过QQ聊天获悉文某某在富宁县**宾馆,便邀约在场的陆某、黄某某、杨某甲等人骑摩托车去寻找,陆某等人也邀约一同玩乐的人员随同赶往富宁县**网网吧门口。张某甲等人停车后便持刀追砍在**宾馆门口的盘某某、文某某,文某某被黄某某、杨某甲追砍至宾馆内致背部被砍伤。盘某某被张某甲等人追砍到**宾馆公路对面,被赶到现场的陆某拦截并踢倒在地,随后张某甲、黄某某、杨某甲持刀砍击盘某某,被告人陆某等人也对盘某某拳打脚踢,致使盘某某脸部、手部、腿部等多个部位受伤。经富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3月16日,陆某的家属向被害人盘某某赔偿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陆某取得被害人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积极聚众参与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陆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秋梅
2020年5月13
附:
1.被告人陆某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