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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陆某某,曾用名陆秀军,绰号二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邳州市********号。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盗窃罪201712月5日因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822盗窃罪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月8日释放现因盗窃罪于201982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2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期间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又于同年10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陆某某翻墙入院进入邳州市**镇**村**组陈某某家中,将其家中堂屋柜子里的3700元现金及1包小贡香烟盗走。

2.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陆某某至邳州市**镇**村**组汤某某家中,盗窃汤某某现金1700元。

3、2019年10月18日、10月20日,被告人陆某某至李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0元。

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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