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街**号附**号。2015年3月1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9日、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雨城区大南街人行道处,趁被害人万某某不备,盗窃万某某上衣口袋内一部黑色小米8手机,并将该手机留于自用,后该手机遗失。经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11月23日09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雨城区羌江南路创业商城菜市内,趁被害人罗某某买东西时,盗窃罗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VIVO Y97手机。后被告人陆某某得知派出所知道该手机系其盗窃,便于次日委托朋友叶某某将该手机退至东城派出所。2019年11月26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东城派出所将该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罗某某。经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3.2019年12月03日1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东大街106号“雨城金店”外,趁被害人侯某某不备,盗窃侯某某放在上衣口袋的一部红色OPPO Reno手机,后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变卖。经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65.2元。
4.2019年12月04日16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雨城区羌江南路邮电大楼外盗窃被害人杨某某放在衣服包内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 R9S手机,后以1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变卖。经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综上,被告人陆某某盗窃四次,涉案金额4065.2元。被告人陆某某将盗得手机变卖后用于吸毒和个人生活开支。
2019年12月6日,侦查人员在雨城区**街**号附**号附近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归案,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在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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