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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6311981********,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5月19日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石菊霞,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以5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跟石某某购买其位于黎平县**镇**村“****”坡的林木一片。同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在持有采伐面积为0.14公顷(2.1亩)、采伐蓄积为21.43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等人到“****”坡将其购买的林木采伐,在采伐过程中,超规划设计范围采伐林木。经黎平县林业工程师对“****”坡超规划设计范围采伐林木现场进行鉴定,超范围采伐面积为8.25亩、采伐树种为杉木、采伐活立木蓄积为94.3095立方米(折合杉原木材积66.0177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71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黎平县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陆某甲、陆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某某违反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忠模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66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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