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787号
被告人陆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家园**区**楼**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园**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6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4日至7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于2019年1月16日1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小区内,主动接收张某某(另案处理)邮寄的藏有毒品的包裹,后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包裹内起获白色粉末7包(经鉴定系海洛因,净重347.82克)、白色晶体5包(经鉴定系甲基苯丙胺,净重497.51克)。
后被告人陆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毒品经鉴定后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包装袋、箱子等;2.书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蔡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抓捕经过光盘等;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包裹内藏有毒品而主动接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文娟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圆通快递纸箱1个、银行卡3张、装肉干的塑料壳7个、白色塑料袋1个、装白色粉末的银色包装袋7个、装白色晶体的银色装袋5个、装茶树菇的塑料壳5个、三星手机2部、傣香火烧干巴包装袋7个、茶树菇包装袋5个。
6.本案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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