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宁夏**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街**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执行逮捕。2019年7月26日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
辩护人张爱国,宁夏学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银强),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执行逮捕。2019年7月26日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
辩护人王勇,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海军(曾用名海强),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3********,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乡**村**队**号。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9月6日被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1********,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街**号,住宁夏固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2日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
辩护人韩小鑫,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路**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2020年1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6********,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军(绰号“黄老邪”),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7********,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北京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家道汽车城对面自建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4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海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6********,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乡**村**队**号。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黑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55********,回族,中专文化,**医院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街**号,住宁夏固原市人民医院家属院11-5-202室。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66********,回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街**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9********,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村**号,住宁夏固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后自建房。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村**组**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8月29日以被告人陆某某、王某、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27日以被告人海军、马某甲、杨某甲、马军、海某甲、马某乙、韩某甲、黑某甲、袁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并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0月14日和2019年12月27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5日,邓某某申请注册成立“宁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但由被告人陆某某实际经营。在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未按监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相关业务,而是从事高利放贷、代刷代还信用卡等业务。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为了收回对外放贷资金,被告人陆某某雇佣被告人王某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并向其支付相应报酬。其间,被告人陆某某、王某同被告人海军、蒋某某、马某甲、杨某甲、海某甲等人采取辱骂、威胁、跟踪及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手段向被害人邵某某、张某某、邱某某等人强行索取债务,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陆某某、王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海军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犯罪事实
(一)非法拘禁及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1.2017年8月,被告人陆某某向被害人邵某某发放贷款5万元,双方约定每1万元每天利息50元。2017年12月,邵某某因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便回到海原县**乡**村老家躲债。之后,被告人陆某某联系到邵某某的担保人邵某甲,并将邵某甲的一辆小轿车扣押,要挟邵某甲找到邵某某偿还贷款。12月15日,邵某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邵某某在海原家中,被告人陆某某遂指使被告人王某前去向邵某某催收债务,被告人王某便驾驶自己的黑色广本雅阁轿车同被告人海军、马某甲、杨某甲赶往邵某某家中。与此同时,被告人王某将该情况电话告知了亦给邵某某放贷的被告人马军,被告人马军通知被告人马某乙、袁某甲到陆某某经营的**公司内。随后,被告人马军根据被告人王某发送的定位信息,驾驶红色现代越野车同马某乙、袁某甲前往海原县**乡**村邵某某的家中。到邵某某家门口后,被告人王某、马某甲、杨某甲进入邵某某家中欲将邵某某带至固原协商还款,邵某某不同意,被告人马军便将邵某某从家中喊出,被告人马某乙强行将邵某某推搡到被告人马军驾驶的红色现代车内,后被告人马军驾车返回固原至被告人陆某某的**公司。在被告人王某等四人返回后,被告人马军、袁某甲、马某乙离开**公司。被告人陆某某见邵某某无法还款,遂指使被告人王某带人将邵某某先后拘禁在固原青年宾馆、帝豪宾馆和固原红宝宾馆的客房内共计七十余小时。在此期间,被害人邵某某由被告人王某、海军、马某甲、杨某甲轮流看管,并带邵某某到其家中同邵某某的父母协商还款。12月18日18时许,邵某某将自己的房子抵押,向被告人陆某某还清贷款。同时,被告人陆某某、王某借机强行向邵某某收取5000元的“收账费用”,后邵某某才恢复人身自由。
2.2017年8月,被告人陆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发放贷款3万元,双方约定每1万元每天利息50元。2017年12月,张某某因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便前往银川躲债。在被告人王某等人将邵某某拘禁索要欠款期间,邵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欠其债务的张某某,欲向张某某索要债务后用于给被告人陆某某偿还贷款。因被害人张某某欠被告人陆某某的债务,被告人王某得知张某某在银川的消息后电话告知被告人陆某某,被告人陆某某遂让被告人王某驾驶自己的奥迪A6轿车到银川寻找张某某,并叮嘱被告人王某“小心点”。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同被告人海军、马某甲带邵某某到银川,由邵某某通过电话将张某某约出后,被告人王某同被告人海军、马某甲强行将张某某拉到车上,于当日带回固原并与邵某某一起拘禁在固原帝豪宾馆、固原红宝宾馆,逼迫张某某联系其家人还款。2017年12月18日17时许,被害人张某某的父亲张某甲、弟弟张某乙与被告人陆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同时,被告人陆某某、王某又借机强行向张某某家人收取16000元的“收账费用”,后张某某才恢复人身自由。期间张某某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30余小时。
3.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韩某甲分两次给被害人谢某某借款3万元。2016年5月,谢某某因无力归还欠款,又从被告人黑某甲处借款3万元用于向韩某甲支付利息及部分本金。后被害人谢某某因无力归还剩余欠款和利息,遂长期躲避被告人韩某甲、黑某甲。后被告人韩某甲在**公司碰见被告人王某,二人在交谈中,被告人韩某甲将谢某某欠款一事告诉了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称能找到谢某某。被告人韩某甲便请求被告人王某帮忙寻找谢某某讨债,事成之后给予感谢。2018年1月14日18时许,谢某某的担保人刘某某发现谢某某行踪后,便电话告知了被告人韩某甲,被告人韩某甲又先后告知了被告人王某、黑某甲。被告人王某遂指使被告人海军、海某甲与被告人黑某甲、韩某甲等人于当日20时许到固原市西南新区**小区地下车库将驾车回家的谢某某堵住,被告人黑某甲上前用拳脚对谢某某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韩某甲、黑某甲、海军、海某甲将谢某某带至固原市区下东海被告人王某的公司,被告人王某及被告人韩某甲、黑某甲随即对谢某某进行辱骂、殴打,逼迫谢某某还款,致使谢某某鼻部受伤流血。被害人谢某某无奈之下打电话给其父亲谢某甲,告知其被韩某甲等人拘禁索要债务,谢某甲遂打电话报警并同谢某某的母亲张某丙、舅舅张某丁等人赶往被告人王某的公司。因被告人王某、韩某甲、黑某甲等人所在的房间小,被告人王某又指使被告人海军、海某甲到隔壁办公室。22时许,处警民警到现场后了解到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便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起诉后离开。被告人王某、韩某甲、黑某甲继续逼迫谢某某及其父母还款,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韩某甲、黑某甲同谢某某的父母达成还款协议,由谢某某的父母代谢某某偿还68000元,后谢某某才得以跟随其父母离开。期间谢某某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约5小时。
(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陆某某向被害人邱某某发放贷款100万元,扣除5万元“砍头息”后由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固原农村商业银行62294780300********的账户转给邱某某95万元。同年4月16日,邱某某因需要偿还宁夏银行贷款,再次从被告人陆某某处贷款70万元。4月24日,宁夏银行给邱某某发放贷款80万元,邱某某将其中70万元用于向被告人陆某某清偿第二笔贷款。2018年8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向被害人邱某某发放贷款80万元,扣除利息4万元,邱某某实际收到76万元。2018年9月底至10月底期间,因邱某某无法给被告人陆某某、蒋某某偿还贷款,被告人陆某某、蒋某某多次前往邱某某位于固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厂房办公室内,对邱某某辱骂、威胁,索要债务。2018年10月23日至25日,被告人陆某某、蒋某某连续三天到邱某某的办公室,采取辱骂、威胁的手段向邱某某索要债务,不让邱某某离开,并在邱某某上厕所等离开办公室时进行跟随。其中,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陆某某在邱某某离开公司后,又采用跟踪手段至邱某某弟弟邱某甲家索要债务,邱某甲见状电话报警,处警人员处警后被告人陆某某从邱某甲家离开。2018年10月23日、10月24日,被告人陆某某、蒋某某向邱某某索债期间,被告人王某两次到邱某某的办公室对邱某某进行辱骂,帮助陆某某索要债务。2018年10月26日,为躲避被告人陆某某、蒋某某、王某索要债务,被害人邱某某带妻子陶某某到隆德、彭阳、泾源、原州区等地宾馆居住生活一个多月,同时,导致邱某某无法正常管理其经营的玻璃厂,该厂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
2.2017年7月,被告人陆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发放贷款3万元。2018年1月14日,经被告人王某介绍,陈某某从马某丙处借款1万元用于偿还欠被告人陆某某的贷款利息,后陈某某偿还马某丙部分本息,余欠马某丙4000元本金。2018年2月5日15时许,陈某某电话联系黄某某让其陪自己找人要债。因黄某某未开车,便联系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驾车同被告人海某甲及黄某某到陈某某位于固原市区**小区的门口将陈某某接上,直接拉到固原市区下东海马某丙经营的公司内索要欠款,后陈某某提议去自己家中和其家人商量还款,被告人王某遂驾车同被告人海某甲及马某丙、黄某某、陈某某来到**小区陈某某家中。到陈某某家中后,黄某某到陈某某家卧室睡觉,被告人海某甲坐在沙发上玩手机,被告人王某和马某丙以辱骂、威胁的方式向陈某某继续索债。因被告人王某、马某丙威胁陈某某不还债就让陈某某当小姐顶账并在纸板上写着“陈某某不要脸”字样,陈某某便同被告人王某及马某丙理论,马某丙遂朝陈某某脸部打了一巴掌,陈某某气愤之下拿起家中的菜刀朝自己左手腕割了两下,马某丙见状将刀夺下离开现场。陈某某给其朋友杨某某发微信告知此事,杨某某遂打电话报警。处警人员来到陈某某家处警时,陈某某告知民警没有事情,自己会处理,处警民警便离开。之后,被告人王某、海某甲同黄某某将陈某某送去就医,马某丙等人支付了陈某某的医疗费用。经医院检查,陈某某左腕部皮肤软组织切割伤、左桡侧腕屈肌腱开放性断裂、左掌长肌腱开放性断裂。2018年5月11日,马某丙赔偿陈某某3万元并免去陈某某所欠4000元债务,取得陈某某的谅解。2019年3月11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给对马某丙以殴打他人予以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18日,邵某某向被告人陆某某清偿贷款后,邵某甲便到被告人陆某某的公司,要求被告人陆某某返还自己被扣的车辆,在交涉时被告人王某以邵某某贷款事宜未处理结束为由不予归还,邵某甲为此同被告人王某理论时,遭到被告人理论王某的殴打,邵某甲遂电话报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双方予以调解处理。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陆某某、蒋某某经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海军、韩某甲、黑某甲经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马某甲经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1月6日,马军、马某乙、袁某甲经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经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电话传唤到案。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陆某某、王某、蒋某某处各扣押手机一部。从被告人陆某某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单元**室家中扣押POS机1部,无线POS终端6部。冻结被告人陆某某、蒋某某、王某及其家属名下银行卡17张。冻结被告人蒋某某名下位于固原市原州区**镇**街的房产1套,冻结被告人陆某某名下房产3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及抓获经过、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住院病历、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邵某甲、杨某某、李某某、谢某甲、张某甲、邱某甲、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张某某、邱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陆某某、王某、海军、蒋某某等十二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邱某某、谢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音视频光盘资料;7.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马军、马某甲、杨某甲、海某甲、马某乙、袁某甲、韩某甲、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海军、马某甲、杨某甲、马军、海某甲、马某乙、袁某甲、韩某甲、黑某甲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王某、蒋某某、海某甲为索要债务逞强耍狠,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某、王某、蒋某某、海军、马军、韩某甲、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海某甲、马某甲、杨某甲、马某乙、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海某甲均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海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应认定为恶势力,并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马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海军、蒋某某、马某甲、杨某甲、马军、马某乙、袁某甲、黑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中,被告人蒋某某、马某甲、杨某甲、马军、马某乙、袁某甲、黑某甲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海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马军、马某甲、杨某甲、海某甲、马某甲(绰号“弹豆”)、袁某甲、韩某甲、黑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马彦平
检 察 员:安娟霞
检 察 员:李叶青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马某甲、杨某甲、海军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彭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取保候审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街**号,联系电话1580959****;被告人马军取保候审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联系电话1779541****;被告人海某甲取保候审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16956****;被告人黑某甲取保候审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街**号,联系电话1399504****;被告人韩某甲取保候审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街**号,联系电话1364957****;被告人马某乙取保候审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村**号,联系电话1830964****;被告人袁某甲取保候审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村**组(村改居农转非),联系电话1520265****。
2.侦查卷十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量刑建议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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