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1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住**镇**村委会**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广州市番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7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去到**市**区**镇****路**号***百货店门口处,盗走被害人朱某甲停放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助力车(价值2189元),后将盗得的电动车以250元价格销赃。2018年7月5日,公安机关抓获陆某某,同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处罚。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朱某甲。
二、2019年1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去到本市**镇**村***巷**号门口出租屋一楼处,盗走被害人蔡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电动车三轮车的五个电池(价值约700元)。2019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陆某某,同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破案后,被盗的电池无法起回。
三、2019年10月9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一名广西男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去到本市**镇***村**路**巷*号一楼楼梯间处,由广西男子负责看风,陆某某趁机盗走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红色JXS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400元)。2020年6月2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抓获陆某某。破案后,被盗的电动车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劳业展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四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